局機關各科室:

為深入防范和懲治財政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提高財政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浙江省財政廳辦公室關于全面落實防范和懲治財政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的通知》(浙財辦發〔2021〕13號),現就全面落實防范和懲治財政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責任機制

明確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中,單位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承擔統計工作的科室和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承擔直接責任,負責紀檢的人員承擔監督責任。

二、明確責任分工

(一)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具體責任為:帶頭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落實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的責任制;對單位印發的涉及統計和經濟的文件進行審查把關,不得印發違反統計法精神的文件;組織單位開展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政令的學習,每年統一學習不少于1次;明確單位統計相關人員和聯絡員,加強本單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提升統計隊伍素質;加強統計調查管理,負責統計調查項目的最終審查,不得部署非法統計報表;對單位向統計部門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統計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負主要領導責任;對系統內部署的部門調查依法落實,不得違反已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統計調查制度和國家統計標準;監督統計人員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各項統計資料。

(二)單位班子成員中分管負責人對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具體責任為: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研究落實分管范圍內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督促指導分管領域嚴格履行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組織分管領域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工作;加強分管領域統計工作的數據質量控制;對上報統計部門的數據資料進行審核,確保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三)承擔統計工作的單位科室和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對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責任。

具體責任是: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政令;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實事求是,如實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報送和發布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工作中需要區統計局提供統計數據時,不得要求提供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資料。

三、嚴明紀律規矩

1.單位各級領導干部不得自行修改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統計人員偽造、修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2.單位依法開展的統計調查獲取的資料應該妥善保管,原始資料至少保存二年,匯總性資料應當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匯總性資料應當永久保存。各項匯總性數據根據調查制度規定依法公開,當區統計局需要時應當及時提供。各科室對通過本科室組織和開展的統計調查獲取并公開發布的數據負有監督審核職責。

3.全局干部及工作人員若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評優。

4.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余杭區財政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