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級預算單位、區級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

為適應新形勢監控工作的開展需要,進一步加強區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與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現將《余杭區區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余杭區財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余杭區區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區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與監督,提高財政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3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預執〔2020〕28號)以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區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以及代理區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以下簡稱動態監控),是指區財政局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系統,監控財政資金支付清算信息,對發現的違規問題及時糾正處理,以規范預算執行、防范財政資金支付使用風險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動態監控不改變區級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和其所屬預算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地位和責任,不改變預算單位的資金使用權、財務管理權和會計核算權,不改變區級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對所屬預算單位的財務監管權。區級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和其所屬預算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預算執行的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區財政局是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的主管部門。區財政局與區級預算單位主管部門、預算單位、代理銀行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加強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區財政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制度;

(二)組織開展日常監控、監控疑點信息核實和違規問題處理等工作;

(三)加強與區級預算單位主管部門、代理銀行聯系互動,推動動態監控結果運用;

(四)依照權限受理國庫集中支付投訴事宜,并及時調查和處理;

(五)管理和維護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系統。

第七條  區級預算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所屬預算單位配合做好動態監控相關工作;

(二)協助調查核實監控疑點信息、處理違規問題,并向區財政局及時、真實、完整提供有關資料;

(三)加強與區財政局聯系互動,積極運用動態監控結果,不斷改進和加強本系統預算和財務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支付使用財政資金,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按規定真實、完整、準確填寫國庫集中支付相關票據要素信息;

(三)配合區財政局核實監控疑點信息,完整、準確地提供有關資料,按要求及時對違規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及時反饋區財政局。

第九條  代理銀行協議約定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履行與區財政局簽訂的代理服務協議;

(二)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的業務流程和規范支付清算資金;

(三)加強與區財政局聯系互動,配合區財政局核實監控疑點信息,及時報告發現的預算單位違規支付事項,并向區財政局完整提供有關資料;

(四)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五)配合預算單位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  監控內容

第十條  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的資金范圍是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所有財政性資金。

第十一條  區財政局對財政資金支付清算過程進行動態監控,監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稱、付款人賬號、付款金額、支付時間、結算方式、用途、預算功能科目、預算項目、預算項目類型、預算經濟科目、支出類別、支付方式、收款人名稱、收款人賬號以及預算單位其他銀行賬戶等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動態監控的主要事項包括:

(一)預算單位財政資金支付情況。

1.是否按照區財政局批準的年度預算指標、支出范圍和標準支付資金;

2.是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定的方式、程序和賬戶等支付資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購管理規定支付采購資金;

4.是否按照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報銷費用、發放津補貼和計提基金等;

5.是否按照現金管理規定提取使用現金;

6.是否按照公務卡制度規定使用公務卡和報銷公務支出;

7.是否按照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

(二)代理銀行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情況。

1.是否按照區財政局或預算單位的支付指令及時、準確支付資金;

2.是否按照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清算資金;

3.是否及時、準確報送資金退回情況;

4.是否按照動態監控工作要求,向區財政局及時、準確、完整報告預算單位的違規支付行為;

5.是否配合預算單位做好違規整改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要求,其他需要動態監控的事項。

第十三條  區財政局將根據財政管理需要,逐步拓展動態監控內容。

第四章  監控疑點信息核實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在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系統中設置預警規則,采取系統預警和人工判斷相結合的方式,動態監控財政資金支付清算信息,核實疑點信息。

第十五條 區財政局對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發現的疑點或線索,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核實:

(一)電話核實。通過電話方式向預算單位、預算單位主管部門、代理銀行、收款單位等了解核實情況。

(二)調閱材料。電話方式不能完全核實情況的,將通知預算單位、代理銀行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合同、支付單據、原始憑證、會計賬冊及財務報表等資料,作進一步核實。

(三)約談走訪。根據需要,區財政局可采取約談或走訪的方式,與預算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相關人員進行面對面溝通,核實相關情況。

(四)實地核查。區財政局對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發現的重大違規疑點或普遍性、趨勢性疑點問題,進行實地核查。根據情況,區財政局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實地核查。區財政局委托核查前后,應分別制發核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況通報。

第十六條  區財政局核實疑點信息應做好文字記錄、電子記錄和資料歸檔工作。

第十七條  區財政局接到預算單位、代理銀行、收款人等關于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事項的投訴舉報后,應按照相關程序及時處理。

第五章  違規問題處理

第十八條  區財政局對核實確認的違規問題,在職責范圍內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及時作出處理;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預算單位存在違規問題的,根據情節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誤等發生的錯誤支付行為,區財政局通過電話等方式告知預算單位按照規范方式進行整改。預算單位應及時整改,并向區財政局提交電子整改結果和相關佐證材料。

(二)對違反財政預算和執行管理有關規定的,區財政局通過電話等方式通知預算單位采取退回違規資金、調整賬目、補辦手續等方式進行整改,并在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系統中做好相關記錄。預算單位應及時整改,并向區財政局提交電子整改結果和相關佐證材料。

(三)對預算單位違規事項經督促催辦仍未糾正的,區財政局制發書面整改意見,要求限期整改,并同時將違規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

(四)對未在期限內落實書面整改意見的,區財政局依據有關財政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可作出暫停支付管理系統操作權限等處理措施,并視情節嚴重程度,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二十條  代理銀行存在違規問題的,根據情節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違規支付資金的,應將違規資金按原渠道退回相關銀行賬戶或重新辦理有關業務;造成損失的,按代理服務協議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未及時、準確、完整向區財政局報告預算單位的違規支付行為的,應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三)對不及時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虛報整改情況的,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局建立違規整改跟蹤反饋機制,實時跟蹤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的整改情況,按要求記錄核實處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預算單位對區財政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代理銀行對在履行代理協議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可依照代理服務協議的規定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章  動態監控結果運用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局分析整理動態監控過程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典型案例、潛在風險等,定期或不定期反饋給區級預算單位主管部門,督促各部門落實預算執行主體責任,開展自查自糾,加強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區財政局加強動態監控結果運用,將動態監控結果作為部門預算編制或調劑預算、制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開展績效管理等工作的參考。預算單位、代理銀行應充分運用動態監控結果,不斷改進和加強預算和財務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鎮(街道)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動態監控管理辦法,或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2日起施行。原《余杭區區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余財預執〔20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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